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切实提升信用评级质量,改善对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信用定价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3〕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35号)等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符合《通知》所列能力条件,为保险资金投资债务工具、金融产品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评级机构应接受协会组织的评价。
其他评级机构自愿参加评价。
第三条 评级机构评价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正客观、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级机构评价工作接受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级机构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协会信用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实施。
专委会设评级机构评价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履行起草年度评价工作方案、遴选评审专家、推荐顾问、审核复核评价结果等职责。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专委会保险机构委员担任。
第六条 评审专家、顾问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专业水平、与评价工作相匹配的工作经验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级机构应按要求提交评价工作所需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 评级机构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工作、拒不报送参评资料,或被查实存在瞒报、漏报、虚报情形的,取消当年评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处理。
第九条 参与评价的保险机构、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顾问不参与评分,仅独立提供专业意见。参与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与被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起草的年度评价工作方案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年度评价工作方案包括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组织分工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级机构评价的方法应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量分析基于数据统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数据、评级机构提交的数据;定性评估基于评审专家评议,以及保险行业问卷调查统计数据等。
第十二条 评级机构评价的标准应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综合反映评级机构的基本素质、评级质量,以及合规情况等。
第十三条 评级机构评价的操作流程应包括资料收集、问卷调查、专家评审、评价结果发布等。
第十四条 评级机构评价的时间安排应遵循充分、连贯、紧凑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相关情况对评级机构年度评价结果提出调整建议。
协会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核实评级机构有关情况。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评级机构的年度评价结果由协会通过官方网站等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公布。协会将结合评级机构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 评级机构评价结果可作为保险机构选用评级机构的参考。评价结果不得用于同业竞争。
第十八条 评级机构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按照公正、审慎原则以及协会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评价工作实际需要对评级机构评价标准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方案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评价规则(2018年第一次修订)》(中资协发〔2018〕49号)同时废止。